集体活动系指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学院全体职工都应参加的全院的整体性活动。为树立我院良好的公众形象,体现我院的凝聚力,展示学院团结、向上的精神风貌,全体职工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从而达到以活动增进友谊,以广泛的参与增强凝聚力的目的。
一、 集体活动的范围:
由学校或学院组织,广大职工均应参加的整体性活动,一般指春运会、歌咏赛、篮球赛、排球赛、校庆、选举等。学校硬性要求每位职工参与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活动,也视为集体活动。
二、 集体活动的组织:
学院集体活动的组织工作,由学院工会小组负责牵头。学院党政一把手应对集体活动从人力、财力上予以支持。
三、 集体活动的实施:
集体活动实行工会组长负责制,应对集体活动精心组织,广泛发动,注意细节,周密安排,确保每一位符合参加集体活动条件的职工积极参与。必要时,应安排人员值班,教研室主任在活动中负责组织本教研室参与值班。
四、 集体活动的保障措施:
作为劳动纪律的一个方面,工会小组建立集体活动考勤制度,每次活动后,应将考勤结果报送院办登记,严格执行,奖勤罚懒。
五、 集体活动例外事项:
下列情形,因故而不能参加集体活动,必须书面或电话向工会组长或院领导请假,准予休息,视为参加了集体活动,但不获得相应的奖品奖励等。
(1) 因病不适于参加某类集体活动;
(2) 因突发性事件,必须其本人处理;
(3) 因学校或上级单位指派工作任务;
(4) 因学习或我校的教学任务,在时间上不能保证的;
(5) 因公出差在外,在比赛或活动时间不能赶回;
(6) 职工享有的产假、婚假等其他法律、学校制度上保护的其他权益。
每一位在职教职工均为工会会员,都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工会活动。不论何种原因未参加活动的职工,学院工会小组均应作好登记,注明原因,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未尽事宜,由院工会小组、教师代表,院领导集体讨论后修改补充,学院具有本方案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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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