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重大问题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公司《关于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中央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要民主决策,按程序决策。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 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章“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院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学院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学院财务预决算;
(四)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院民主管理、工会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五)学院重要改革方案、重要管理办法和规定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学院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岗位设置、调整及岗位补员;
(七)学院安全稳定、教学改革、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方案、教师培养计划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重大责任事故、涉及队伍稳定和学院形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九)其它涉及学院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院副科级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培训、监督管理等重要事项;
(二)学院对外、对上重要先进、代表及其他重要人员(集体)的选拔推荐;
(三)学院招聘录用引进人才方案及录用结果的审查;
(四)其它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院五年及以上规划;
(二)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年度资金使用预、决算;
第四章决策原则和方式
第十条 决策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权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党政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三)民主决策原则。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 参与决策的范围及决策方式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会议人数不得少于相关会议规定人数。对于涉及学院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运作程序
(一)学院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五)对所决定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实行校务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集体决策
(一)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二)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
(三)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四)讨论重大问题时,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齐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五)“三重一大”问题一般应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决定擅自操作。
(六)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六章执行决策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后,学院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并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后,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经过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决议应当公开的,要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情况,班子成员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行政、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考核责任,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监督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检、组织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二是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三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化整为零使用大额度资金的,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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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