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我校教学计划和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应当实行考勤,由任课教师、辅导员或学生会纪检部负责检查学生出勤情况。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院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因故不能参加活动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请假、销假手续的办理:
1、事假:请假在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审批;超过三天者经辅导员签字由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超过五天者经辅导员签字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
2、病假:请假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审批;超过三天,五天以内者经辅导员签字由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超过五天者经辅导员签字由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病假需要离校治疗者应当由校医院出具证明。
3、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辅导员销假,未销假者以缺课处理。
第五条 无故超假者,以缺课处理。
第六条 对旷课或者擅自离校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弄虚作假者,从严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包括本数。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施行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学院学工办。
澳门十大信誉平台排行榜学生工作办公室
2008年8月20日